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标准工业厂房建设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4年07月04日

来源:企业减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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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标准工业厂房建设的实施意见

怀政发[2013]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抢抓产业转移机遇,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壮大园区经济规模,现就鼓励和支持在怀化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建设标准工业厂房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保障建设用地

(一)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园区规划的前提下,按照“合理布局、功能完善、产业集群、企业集聚、集约用地”的总体要求,合理安排园区内标准工业厂房建设用地指标,并实行年度计划单列。

(二)标准工业厂房建设用地采取公开挂牌的方式供地,项目用地挂牌以园区基准地价为依据,以评估价为挂牌起始价。

(三)国土部门对园区标准工业厂房建设用地报批要简化程序,加快办理。

二、优化投资环境

(四)鼓励各类企业、组织、自然人在园区投资建设标准工业厂房。

(五)园区土地可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用于标准工业厂房建设。标准工业厂房可以出售、出租、转让、抵押及继承。

(六)标准工业厂房以外的水、电、路、气、讯等基础设施,由园区负责配套建设。

(七)标准工业厂房建设项目的立项由园区按照简化程序自行审批。

三、严格入驻条件

(八)凡入驻标准工业厂房的企业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省、市产业导向目录要求以及园区产业导向定位,符合规划、环保、能耗以及安全生产等要求。

(九)鼓励产业层次高、产品附加值高、成长性好的中小企业入驻标准工业厂房;鼓励现有工业企业“退城入园”,入驻标准工业厂房。园区要围绕优势特色产业,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合理调整产为布局。

(十)凡固定资产投资额度少于3000万元的项目,原则上不单独供地,统一入驻标准工业厂房。

四、实行财政补贴

(十一)对标准工业厂房建设实行财政补贴。对在园区投资建设的非自用标准工业厂房,除省里补贴外,市财政对新建一、二层的标准工业厂房,按30/平方米进行补贴,三层以上的标准工业厂房按60/平方米进行补贴。企业自建自用的厂房不享受补贴。

(十二)标准工业厂房建设补贴由投资者申请,园区签署初审意见,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审核后兑现。

五、加强检查考核

(十六)标准工业厂房建设视同完成工业基础设施招商引资任务,纳入市政府对怀化工业园绩效考核工作内容。

(十七)成立由市经信委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商务局、怀化工业园为成员单位的市标准工业厂房建设考核小组,负责本《实施意见》的落实。考核小组要将落实情况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

 

 

怀化市人民政府
201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