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陵县关于加强招商引资工作促进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发布时间:2014年06月24日

来源:企业减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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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沅陵县作为武陵山片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试点县、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改革试点县、全省扩大经济管理权限试点县,坚持“生态立县、工业强县、农业稳县、旅游活县”的发展战略,按照“基础先行、产业支撑、民生改善、文明提升”的总体工作思路,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和旅游产业化进程,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开创沅陵科学发展富民强县新局面,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法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把握招商引资工作原则,突出工作重点

 1、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矿产采掘业除外),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农业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旅游项目和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一园三区”基础设施项目,享受本规定的政策优惠。

2、强化工业招商,以“一园三区” (湖南(沅陵)新能源新材料产业园、官庄辰州工业新区、麻溪铺工业区和五强溪工业区)为载体,重点发展新能源新材料产业、高新技术制造业、铅、锌等有色金属精深加工业、农林产品加工业及承接产业转移的优势产业,延伸产业链,打造产业集群。

3、大力发展旅游业,重点做好景点(景区)开发、星级酒店、旅游产品开发与旅游要素有关的服务设施,促进旅游产业链的不断延伸。

4、着力发展特色农业,重点打造油茶、茶叶和水产养殖特色产业。

5、租用“一园三区”标准厂房的入园企业,只要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一园三区”产业发展规划,且项目总投资不得低于300万元人民币的,享受本规定的政策优惠。

二、营造宽松灵活的政策环境,打造投资洼地 

(一)用地政策

6、投资新办工业、农业、旅游项目的国有建设用地,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行业用地最低价格进行“招、拍、挂”出让给投资者使用。土地出让金县级所得部分,县政府用县工业发展基金作为基础设施建设返还给企业。

7、鼓励节约用地、集约用地,引导企业向园区集聚,新上工业项目(含农副产品加工)、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1000万元、且投资强度每亩不低于100万元(农副产品加工企业投资强度不低于80万元),按实际供地(熟地)每亩补贴建厂配套设施建设资金15万元,在投资方办证时由县政府每亩预先补贴10万元,剩余在项目投产之日起五年内按年度进行补贴。并付清土地价款,发放土地使用证。

 8、鼓励落户“一园三区”企业兴建多层标准厂房。经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的二层标准厂房,按该栋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给予200元的财政补贴;经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的三层及以上标准厂房,按该栋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给予260元的财政补贴;经县规委会审批同意不能建高层厂房的特殊企业,厂房建成后,经县政府审核认定,可享受每平方米60元的财政补贴。标准厂房补贴时间暂定为201311日至20141231日期间开工并建成投入使用的标准厂房。冶炼企业不享受本规定的标准厂房补贴政策。

9、对租赁标准厂房的生产性企业,每万平方米年缴纳税收达到100万元以上,当年厂房租金50%奖励给企业,以此类推,每万平方米缴纳税收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当年厂房租金全额奖励给企业。若企业愿意购买政府兴建的标准厂房进行生产,则按建设成本价出让,同时可享受标准厂房补贴政策。

(二)财政扶持政策

10、年纳税在200万元以下,总投资2000万元以下的工业项目,从投产之日起,企业所缴税收县级所得部分,前2年的50%返还给企业;年纳税在200万元以上,总投资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项目,从投产之日起,企业所缴税收县级所得部分,前2年按全额、第35年按50%返还给企业;年纳税在400万元以上、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项目,从投产之日起,企业所缴税收县级所得部分,前3年按全额、第4-5年按50%返还给企业。

11、落户“一园三区”的企业在合同(协议)约定的建设期内完成项目建设的,企业上缴税收县级所得部分实行即征即奖,超过建设期的不予奖励。

12、 新办旅游项目和农业产业化项目,从应纳税之日起五年内,所缴税收县级所得部分,前3年按全额、第45年按50%返还给企业。

()收费政策

13、落户“一园三区”的项目从开工建设起三年内,行政事业性收费由“一园三区”统一代收,上缴省、市按最低标准收取;县内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先征后返,其中财政全额拨款单位所收费用全部返还给企业,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所收费用90%返还给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所收费用70%返还给企业。其他企业(项目)由商务局代收,上缴省、市按最低标准收取;县内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先征后返,其中财政全额拨款单位所收费用全部返还给企业,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所收费用70%返还给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所收费用50%返还给企业。

14、涉及“一园三区”企业的部门服务性收费(环评费除外),每年由县财政包干安排给部门,部门按要求提供服务,一律不向企业收取服务性费用。

15、企业可租赁园区标准厂房,月租金为5/平方米。用工超过1000人或者连续2年税收强度达到1万元/100平方米的企业,租金可以减免,以具体合同约定为准。

()用工政策

 16、根据企业用工需求,县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工业园区和有关单位协助企业招工,并按计划分批为员工提供岗前培训,按政策给予培训补贴,并免费为其办理职业技能鉴定证书。

17、除工伤保险外,其他社会保险由企业自主参保。凡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职工缴费比例单位部分比照社保补贴给予养老保险补贴。

18、具有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人员,在“一园三区”企业工作一年及以上的,县政府每人每年发放年终奖600元。

()人才引进政策

19、对于“一园三区”内达到税收强度的企业,县政府对企业职业经理人进行奖励。标准为:年缴税200万元及以上、300万元以下,下一年度每月发放政府津贴1000元;年缴税3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下一年度每月发放政府津贴2000元;年缴税5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下一年度每月发放政府津贴3000元;年缴税1000万元及以上,下一年度每月发放政府津贴5000元。

20、对于“一园三区”内达到税收强度的企业,县政府对企业中层技术、管理骨干进行奖励。标准为:年缴税200万元及以上、300万元以下的企业,给2名奖励指标,每人每月发放政府津贴1000元;奖励指标以此类推,政府月津贴额不变,但一个企业的中层技术、管理骨干奖励指标最多不能超过10人。

三、营造优质高效的政务环境,降低营商成本

21、新建项目由县商务局和工业园区会同有关部门全程代办一切手续,资料齐全的,五个工作日内办结本县相关手续,需上级机关审批的,及时报送。县工商、税务、环保、规划、国土、安监、质监、卫生、消防等职能部门要简化程序,高效服务。

22、工业园区实行封闭式管理,未经县委、县政府批准,有关部门不得擅自进入企业检查,更不准重复、交叉检查。安全生产检查,应按规定报县委、县政府分管园区领导批准,由园区管委会派人陪同进行。

23、严肃查处违规违纪案件。加大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吃拿卡要、受贿索贿等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办力度。畅通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投诉渠道,全天候受理企业投诉,县优化办联系电话:07454266496。建立企业投诉快速反应机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结论,一时无法处理的,要向投诉人解释清楚。一年内被投诉两次以上(含两次)并查实且造成严重影响的,纪检监察机关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从重处理。

24、对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实行县级领导定点联系制度,确定一名县级领导、一个以上责任单位、组建一套工作班子,全程跟踪和协调服务,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

四、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打造诚信沅陵

25、建立健全招商引资项目的矛盾纠纷和各类治安案件调处机制,着力解决影响企业发展、干扰施工秩序、破坏企业生产经营秩序的问题,依法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当地政府、公安等部门要及时受理项目运作过程中发生的矛盾纠纷和各类治安案件,并从受理之日起,能当天办结的当天办结;当天无法办结的,及时向投资方作出合理解释,限时办结;否则,视为不作为并依法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26、投资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自愿将其配偶及子女的户籍迁入我县的,可全部迁入我县,并对迁入人员的入学入托、就医、入伍、社会保险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不收取任何附加费用。

27、对有突出贡献的外来投资者、县外社会组织负责人、县外招商引资引资者,可按规定和程序,推荐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或授予“荣誉市民”等称号。

 五、附 则 

28、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上市公司、经省级以上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生产中国名牌或国际品牌的企业等重大、重要项目,县人民政府实行“一事一议”奖励政策。

 29、设立招商引资奖励专项资金,用于奖励引资成功者。引资成功者奖励由商务局会同财政等部门按程序办理。对以商招商、社会人员招商给予重奖,引进工业、农业、旅游和“一园三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矿产品粗加工项目除外),按实际到位资金总额的1%计奖。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引进工业、农业、旅游和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矿产品粗加工项目除外),按实际到位资金总额的0.5%计奖。

    30、《规定》中未提及的相关优惠政策,按湖南省人民政府、怀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执行。

    31、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有关鼓励和保护投资的规定同时废止。本《规定》由县商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