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陵县鼓励企业投资的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4年06月24日

来源:企业减负

阅读:608次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招商引资、鼓励社会投资,保持经济平稳快速增长,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外来(沅陵县以外)投资者、本县企业或个人投资新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业(矿业品粗加工除外)、商贸物流、农业产业化、旅游景点开发项目,省级和市级重点建设项目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鼓励县内外投资者在沅陵县境内投资创业,凡符合本《规定》并在县商务局备案登记的自然人和法人均可享受本《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二章  财税政策

第四条  设立县工业发展专项基金,用于支持企业自主创新和发展生产。

第五条  投资者在我县投资兴办项目,经税务主管机关审核后,按规定享受国家和省税收优惠政策的,均按国家和省里颁布的最新政策执行。

第六条  对新上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含现有企业引进资金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新上项目),县政府用工业发展基金对企业进行奖励,奖励额度为项目投产之日起3年内新增税收县本级所得部分。

第三章  规费政策

第七条  投资于我县鼓励类和允许类产业,对于国家和省市规定必须收取的行政事业性规费、应上缴中央和省市的部分,按收费标准的下限收取和上缴。县所得部分,鼓励类产业按政策规定的最低标准的30%收取,允许类产业按政策规定的最低标准的50%收取。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投资或县内新增投资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高新技术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经审核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生产性工业项目,从开办年度起5年内免收除按规定应上缴国家和省市行政事业性规费以外的其他规费,县本级只收取办证工本费。

第九条  收取各项税外规费的单位应将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报送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本规定集体研究决定后,由县政务中心统一收取,其它部门一律不得向企业直接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章  土地政策

第十条  投资者可以依法通过出让、转让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对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以依法转让、出租、继承或作为合作合资经营的折股投资。

第十一条  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允许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以入股、联营等形式与投资者共同兴办工业、商贸物流、农业产业化、旅游景点等开发项目。

第十二条  投资者投资生产性项目实行下列用地优惠:

1.以招拍挂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且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县政府在3年内用工业发展专项基金对企业进行奖励,奖励额度为土地出让金县级所得部分。

2.高新技术项目、生产享有国家驰名商标和著名品牌产品的项目、总投资超过1亿元人民币或年内月平均劳动用工超过800人或年纳税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生产性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一项一策”给予更大优惠。

第十三条  鼓励投资者参与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投资者在城市规划区外兴办规模型农业养殖项目用地,视同农业生产用地。对农贸市场建设用地,国土部门按规划优先安排,县政府用工业发展专项基金对企业进行奖励,奖励额度为土地出让金县级所得部分。

第十四条  投资者依据本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按规定用途或未在法律规定年限内开发的,县人民政府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须经城市规划部门和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并重新签订土地使用合同,补交土地差价。

第五章  服务政策

第十五  条企业开展加工贸易劳动技能和服务技能培训,每新增1名户籍在沅陵县范围内的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录用满1年,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省、市规定标准给予岗前培训补贴。

第十六条  允许民营科技企业注册资本分期注入,但首次注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允许智力成果等无形资产作为注册资本,支持投资者依法以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设立公司,非货币财产出资比例最高可达公司注册资本的70%。对出资期限到期且无违法记录的企业,因资金紧张难以按时缴付出资的,可以申请延长出资期限1年。

第十七条  企业办理项目立项、报批、设计和办理土地、房产权证等所需的中介服务业务,由企业自由选择有资质的机构,任何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干涉。

第十八条简化审批程序。各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项目审批的有关规定,按依法、高效、自愿、无偿的原则,依据项目绿色通道实施办法,可以实行行政审批代理制,提供全程代办、代缴服务。

第十九条  投资者来我县投资,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沅陵县经济发展规划并在我县审批权限内的项目,在资料齐备、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发改、国土、规划、建设、环保、商务、工商、消防、安监、人防、水利、林业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好本部门的批准文件及证照等手续。超出我县审批权限的项目,在5个工作日内上报省市审批。提供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相关职能部门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向提出申请的投资者书面一次性告知所需资料,并在申请者按相关职能部门书面要求提交齐全所需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得再次拖延办结时间。

第二十条  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尊重投资者的工作和生活习惯。切实维护企业的生产经营秩序,对恶意刁难、敲诈勒索、阻工或妨碍、干扰和破坏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行为依法予以打击。对危害企业和投资者个人的治安和刑事案件,公安机关要及时依法快办快结。

第二十一条  实行县级领导和县直部门联系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制度,以及向重点企业、重点项目派出联络特派员制度,为企业发展和生产经营协调外部环境。

第二十二条除涉及保密性的工作和处置应急突发事件,开展环境保护、计划生育和安全生产检查以外,县内行政执法机关到企业检查,事前须到县优化办备案方可进入,对投资商的一般违章违规行为,只督促整改,不予罚款。

第二十三条  坚决查处违规违纪案件。加强企业投诉受理工作。县优化办、县商务局设立投诉受理网点,公开投诉受理人员名单及联系电话,全天候受理企业投诉。自投诉受理之日起,3日内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禁止借执法检查之名向企业“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和“吃、拿、卡、要”,对违规违纪的单位和个人由纪检监察部门按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第二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向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投资商发放投资商证。投资商凭投资商证在沅陵落户、入托、入学、就医等享受本县城镇居民待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额外收费。

第二十五条对投资规模大、税收贡献大、模范守法的投资商,可作为省、市、县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重点推荐,同时特邀其参加县内重大庆典和重要会议。

第六章  引资奖励政策

第二十六条  设立招商引资奖励专项资金,用于奖励引资成功者。

第二十七条  引进工业项目(矿产品粗加工项目除外),且项目自投产之日起1年内,上缴税收县财政所得部分扣除征收成本后实得30万元以上的,对引资者实行一次性奖励:年纳税在30-50万元、50100万元、100万元以上的,由县财政分别给予5万元、8万元、10万元的奖励。

第二十八条  引进非工业项目在项目建成后,按实际到位资金总额一次性给予计奖:

1.引资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农、林、牧业项目按实际到位资金总额的0.5%计奖。

2.引资总投资800万元以上的旅游开发、商贸流通领域的专业市场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项目按实际到位资金总额的0.5%计奖。

3.引资系初次进入沅陵且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按土地成交价的0.3%计奖。

第二十九条  招商引资工作有突出贡献的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除享受物质奖励外,县人民政府还将给予嘉奖、记功或授予荣誉称号。县财政每年按年实发奖金总额的10%奖励给县商务局作为工作经费。

第三十条  引资成功者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其奖金由该单位支配,其中50%作为本单位工作经费,50%由单位奖励到招商引资工作有功人员;引资成功者系行政、事业和企业单位的班子成员、且项目又是本单位业务范围内的,其资金归单位所有,由单位支配;其他招商主体其奖金奖励给引资成功者。

第三十一条  奖励程序:

1.引资者应对拟引资项目到县商务局备案,备案有效期1年,备案者应提交投资商及项目的相关材料,同一个项目涉及多个备案者,以项目单位认定的为准。

2.引资成功者应在项目开工建设之日起2个月内向县商务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项目单位认定的证明材料。

3.县商务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会同财政、国土、工业、建设、旅游、农办、地税、国税等部门对申请者进行审查认定,符合条件者报县人民政府审批,经县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和县电视台、县政府网站公示无异议后,县商务局按程序及时对引资成功者(单位)给予奖励。

第七章   

第三十二条  《规定》中未提及的相关优惠政策,按湖南省人民政府、怀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执行。省、市人民政府对有关事项优惠政策未作明确的,根据企业规模依照“一事一议”原则办理。

第三十三条  进入沅陵工业园的项目,相关优惠政策以工业园的政策为准,工业园政策未提及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外来投资者在我县投资兴办企业所享受优惠政策属同一性质项目的,可按照规定选择享受,但不得重复享受。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有关鼓励和保护投资的规定同时废止;本《规定》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有重要政策调整的,以国家、省、市调整的政策为准。本《规定》由县商务局负责解释。